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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