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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