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二十二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