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
货物明细应当由交通警察、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