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三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章 实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三条 执行交通警卫任务以及具有本规范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需要临时在城市道路、国省道实施禁止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管制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