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三节 现场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五十条 当事人拒绝在法律文书上签字的,交通警察除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注明送达情况。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