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九章 接受群众求助 第六十七条 交通警察遇到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