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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