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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