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章 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