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