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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