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十一条 国家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