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九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6-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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