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