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办案人员;
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办案人员;
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