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七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七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请求书中附有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完成。未附办理期限的,调查取证一般应当在三个月以内完成;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一般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便转告请求方。
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说明情况和理由,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便转告请求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