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七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第四节 期限和费用 第七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根据有关条约规定需要向请求方收取费用的,应当将费用和账单连同执行司法协助的结果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转递请求方。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上述费用后应当立即转交有关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