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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