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