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