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