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二节 起 诉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起 诉 第三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等翻供、翻证的材料以及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应当移送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