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二节 起 诉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二节 起 诉 第三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移送材料,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移送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以内补送。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