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章 审查逮捕 第四节 核准追诉 第三百五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