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第一节 审 查 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