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