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