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