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