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