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三十一条 检察人员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