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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