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进行搜查的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