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五节 搜 查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到本辖区以外进行搜查,检察人员应当携带搜查证、工作证以及载有主要案情、搜查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搜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