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