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九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