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三十九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