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 第四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五百四十一条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