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二)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三)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四)其他违法情形。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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