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