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