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2-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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