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三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法定期限未满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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