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三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认为需要补充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