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二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二百九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逮捕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负责侦查的部门,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