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二百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二百九十七条 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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