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