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材料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五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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