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 通 则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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