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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