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章 证 据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9-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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